啥!北斗鎮長涉貪更審判刑 「無法」停職
彰化縣北斗鎮長李玄在更一審依然有罪。(記者顏宏駿翻攝)
李玄在二審判刑停職 又參選連任 這回定讞才能解職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北斗鎮長李玄在,因涉犯貪汙圖利罪,二審被判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今年三月被停職,他再提上訴並參選本屆鎮長仍當選,昨日更一審判決出爐,維持原判,依然有罪。縣府民政處指出,根據地方制度法,李玄在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依法可繼續擔任鎮長,除非判刑定讞。李玄在則表示,一定會再上訴。
五十七歲的李玄在於二○一七年擔任鎮長服務處主任時,遭人檢舉要求清潔隊陳姓班長,讓人進入垃圾掩埋場傾倒逾五十四噸建築事業廢棄物,因此不當獲利七萬七千餘元,以及經營的農藥行涉嫌販賣禁用農藥;二○二○年五月一審依違反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販賣禁用農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八月及褫奪公權四年、併科罰金一二○萬元,李玄在不服上訴,二○二二年二月二審宣判改為一年十月、六月(可易科罰金)及褫奪公權二年、併科罰金一○○萬元,李再提上訴,今年六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昨日宣判仍維持二審判決。
今年三月縣府依地制法公告對李玄在停職,改由民政處副處長邱錦模代理,而原為國民黨籍的李玄在,本屆大選改以無黨籍繼續參選北斗鎮長,且面對上屆同樣對手,民進黨提名的王東魚與無黨顏宏霖,仍以六八八七票勝選。
國民黨改無黨勝選 李玄在:會再上訴
李玄在表示,用參選來捍衛自己清白,也會再繼續上訴,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條、七十九條規定,凡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而停職的鄉鎮長,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即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停職),依法可繼續擔任鎮長,除非判刑定讞,才需依規定解除職務,目前縣府尚未收到判決書,其法律效果仍應依判決內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