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不便利法庭之原則 多用於涉外或國際民事案
2022/12/24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移居澳洲的台灣黃姓男子發現妻子趙女,與來自台灣鄭男疑似偷情,黃男遠從澳洲到彰化地院,提告索賠,法院以「不便利法庭之原則」、「以原就被原則」拒絕管轄(審理),駁回黃男之訴。
「不便利法庭之原則」意思是,在涉外或國際民事中,如果管轄法院對被告等當事人,有出庭上的不便,或法院有調查等程序的不便,甚至影響司法判決公正,法院可以用此原則拒絕管轄審理。而「以原就被原則」出自民事訴訟法第一條,不論原告住在哪裡,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居所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