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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婆婆500元手尾錢與夫爭吵/帶稚女輕生 故意殺童罪關13年

    母帶稚女輕生判13年示意圖。(資料照)

    母帶稚女輕生判13年示意圖。(資料照)

    2022/12/21 05:30

    陳女辯稱女兒不小心被海浪絆倒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中卅一歲陳女不慎遺失婆婆的「手尾錢」五○○元,與丁姓丈夫吵架後,去年一月帶著年僅兩歲的女兒赴苗栗縣通霄鎮海邊投海,陳女獲救、女兒死亡,陳女事後辯稱女兒是不小心被海浪絆倒。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不採信陳女辯詞,認定陳女無理剝奪女兒寶貴生命且無悔意,但考量她獲丁姓丈夫原諒,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十三年定讞。

    法官︰無理剝奪女兒寶貴生命無悔意

    去年一月廿二日晚間,陳女因遺失婆婆的「手尾錢」而與先生發生爭吵,陳女情緒低落,同月廿五日下午三時許,向小姑表示要去超市購物,卻將手機關機,獨自帶女兒搭台鐵,從台中大甲車站前往苗栗通霄白沙屯車站下車,在堤防附近的涼亭內過夜。

    廿六日上午十時到十一時許,陳女帶女兒投海,但母女均被海浪推回岸邊,此時陳女見女兒溺水,雖把女兒抱回涼亭,卻未送醫也未求援,直到下午四時許,陳女才傳訊息給丁男說女兒已經死亡,並自稱「我也快不行了」。

    當晚八時許,丁男根據陳女傳來的訊息,帶警方、海巡人員前往堤防找人,在岸邊發現陳女捲曲蹲地抱著女兒,女兒雖經送醫急救,仍無力回天,陳女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法院開庭時,陳女及辯護人主張,女兒是不小心被海浪絆倒,且陳女拉起女兒時,也被海浪絆倒而短暫昏厥,加上陳女當下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延誤通報送醫,只能算是過失致死。

    一審苗栗地院、二審台中高分院均依法醫解剖報告認定,若非陳女帶女兒一起走入海中較深處,不至於發生死亡結果,且依常情,即便是在沙灘上被絆倒,女童也不會死亡,故拒絕採信陳女及其辯護人說詞。

    法院也指,陳女無理剝奪女兒寶貴性命,嚴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中,保障兒少生存權的意旨,且犯後對案發過程又避重就輕,無從認定陳女有悔意,但考量陳女沒有前科,也獲丁男原諒,加上陳女原本就想輕生等情,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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