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腳鐐多監控性侵犯 貪污犯是首例
2022/10/25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檢方高層官員指出,重大罪犯因有棄保潛逃之虞,為強化防逃機制,司法院已修正刑事訴訟法,必要時採電子腳鐐、電子手環等科技設備代替羈押處分,遂行監控措施。目前,性侵害犯已大量實施電子腳鐐進行科技監控,桃園地院對盜賣查扣毒品的貪污被告徐宿良實施電子腳鐐進行監控,應該是貪污犯的首例。
法務部官員指出,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實施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的案件類別,目前最大宗的對象,是以性侵犯為主,且已行之有年,另一知名案例,是去年四月二日發生的太魯閣號行花蓮發生重大死傷事故,花蓮地院法官審酌主嫌包商李義祥、外籍非法移工華文好兩人已羈押九個月,達到羈押上限,依法只能釋放,諭知李六十萬元交保、華文好責付辯護人外,兩人均限制出境,並且對李施以電子監控八個月。
由於重大經濟罪犯潛逃者不在少數,是否已列為實施配戴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的對象?官員指出,法界一直有此倡議聲音,但目前尚無重大經濟案被告,被採電子腳鐐實施科技監控。
科技設備監控中心24小時掌控
今年一月,「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揭牌,是我國司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監控中心配有專責人員,全天候二十四小時掌握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中被告的行蹤,一發現被告有逃亡舉動,就可以依據監控訊號及活動軌跡,協請執法機關將其查緝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