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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抽菸不聽勸 樓上怒告獲賠4萬

台中地院認定羅男抽菸導致樓上夫妻受二手菸之害,應賠償四萬元。(資料照)

台中地院認定羅男抽菸導致樓上夫妻受二手菸之害,應賠償四萬元。(資料照)

2022/10/22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江姓夫妻住在社區大樓,樓下的羅姓住戶常在陽台抽菸,二手菸飄入房內,嚴重影響居家生活品質,江姓夫妻於是購入能紀錄空氣品質的空氣清淨機,再拍攝羅男抽菸畫面,控告羅男索賠十萬元,羅男辯稱社區無禁菸規定,且二手菸不一定是他造成,法官勘驗錄影畫面認定,居住環境品質與健康權,優於「在住處抽菸的自由」,判羅男應賠償四萬元,且不得有讓二手菸飄入江姓夫妻房內的抽菸行為。

健康權優於抽菸自由

江姓夫妻向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羅男常在陽台抽菸,刺鼻菸臭味飄入他們住處,嚴重影響全家人生活品質,僅能自行購入空氣清淨機,維持屋內空氣清潔,前年起與羅男溝通無效,又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與總幹事勸說,羅男都置之不理,他們受二手菸之害,頻率、時間與次數,「顯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江姓夫妻聲明,羅男應各賠償五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合計十萬元,且羅男不得於自宅(含陽台區域)內,有菸味飄散侵入江姓夫妻房屋的抽菸行為。

羅男答辯說,他有時候會在住家陽台抽菸,但陽台屬私人空間,社區也沒有禁止陽台抽菸,他有一次不在家,但江姓夫妻仍宣稱聞到菸味,顯示這對夫妻所指的菸味,不一定都是他造成。

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認為,勘驗錄影畫面,羅男抽菸時,江姓夫妻打開門窗,空氣清淨機的空氣污染數值會上升,顯示羅男陽台抽菸,是菸味飄散到江姓夫妻房內主因,且對其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法官強調,二手菸是分布最廣且有害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已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頭號的致癌物質,江姓夫妻早已向羅男反映菸害問題,卻始終未能解決,「顯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

法官認為,江姓夫妻有「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羅男亦有「住處抽菸之自由」,兩者衝突時,縱使社區沒有陽台禁菸規定,但後者利益,不應優於前者,全案因此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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