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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失物 500元以下可自行代管/1月內動用 構成侵占罪

拾獲低價物如何處理

拾獲低價物如何處理

2022/10/03 05:30

〔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民眾拾獲遺失物熱心送警局,因不少價值不高的物件常常無人領回,造成警方困擾,民法因此規定拾獲價值五百元以下遺失物,民眾也可自行保管,一個月後無人找尋認領,可歸拾得人所有;但有些民眾不清楚法條規定,保管期間拿來使用,不僅引發糾紛,還誤觸法網吃上官司。

有些民眾不懂法規吃官司

警方表示,正由於拾獲的不是高價物品,才讓不少民眾失去警覺,其中尤以雨傘、鎖匙包、一般T恤等類物品,最易讓民眾誤以為「用一下沒什麼關係」;警方因此特別提醒,民眾保管遺失物期間千萬不要使用,否則將觸犯刑法第三二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最高可判處一萬五千元罰金,雖是科罰,但會留下前科紀錄,可謂因小失大。

近來即發生兩起典型糾紛案例,一是民眾遺失有品牌的傘具,調監視器發覺鄰居撿走且拿去使用,氣得報警,警方勸解無效,將全案函送法辦;另有民眾遺失對其個人有紀念意義的運動上衣,不久在社區運動時意外撞見有人穿著該衣,雙方發生爭執引來警方排解,拾獲人險些挨告。

警方說,即使失物價值不到五百元,但失主認為有必要尋回,警方仍會根據監視器畫面等管道追查,通知拾獲者交回,此時拾獲者不會觸犯侵占遺失物罪,除非當事人對於價值的認定有明顯差距,若失主堅持提告,警方會移請檢察官裁斷。

警方表示,拾獲五百元以下物品免送警局,可自行保管,一個月後取得所有權,並非鼓勵民眾貪小便宜,而是立法者對低價遺失物處理上的一種權宜考慮;由於許多民眾都沒有撿到低價物的正確認知,故提醒一定要弄懂法律規定及做好自保,避免惹來一身腥。

警方建議,民眾最佳自保處理方式應是「先向警察單位註記,再代為保管」、「保管期限內勿使用」,才不會讓自己的好意和善心被打折扣;警方也要求各所屬單位,民眾若不願代為保管,警方仍須收存保管。

此外,應如何判斷「是否價值五百元」,主要是以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為基礎,比如已使用過的日常用品、雨傘、文具用品、水壺、帽子、T恤、衣物等;至於證件、信用卡、記名票證等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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