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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悶死腦麻女 求特赦被駁回

被控悶死腦麻女兒的陳翁(戴帽者)。(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被控悶死腦麻女兒的陳翁(戴帽者)。(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2022/08/09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七十九歲陳姓老翁照料患有先天性重度腦性麻痺的女兒長達五十年,因不忍女兒痛苦,前年悶死女兒後輕生獲救,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陳翁是「一位充滿關懷與愛心的父親」,兩度減刑後依家暴殺人罪從輕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兩年六月,同時希望總統給予特赦;高等法院維持北院判決結果,並指法院無權建請總統對被告給予特赦;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

法院無權建請總統特赦

陳女五歲時被診斷出罹患先天性重度腦性麻痺,無法言語、自行進食或行動,須長期臥床,生活起居都靠陳翁夫婦親自照護,陳妻後來身體不適,多由陳翁單獨照護。

二○二○年二月底,陳女牙痛不適,陳翁原本打算將女兒送醫,但考慮女兒長年服用鎮靜劑恐難麻醉,加上武漢肺炎疫情關係,擔心無法就醫而作罷;廿九日晚間,陳翁再度聽到女兒不斷痛苦呻吟,心傷卻無法幫女兒減緩疼痛,痛苦做出讓女兒解脫決定,悶死女兒後輕生獲救。檢方偵辦期間,陳妻與大女兒為陳翁求情。

北院合議庭法官林孟皇、趙書郁、林柔孜一致認為,陳翁一開始主動坦承殺害女兒,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此外,陳翁自身年歲已高,五十年來親自照顧女兒,從不假手外人,過程艱辛,也因此沒機會旅遊或社交,審酌陳翁為照顧女兒處於長期心理壓力和憂鬱狀態,犯行「情堪憫恕」再度減刑,依此判刑兩年六月。

北院合議庭並請檢察官執行時,應注意陳翁是否因高齡或身體狀況不適宜發監,如果不符合上述拒絕收監要件,也請享有赦免裁量權的總統,考慮發布特赦令。

律師上訴時主張陳翁行為當下,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行為能力,符合刑法第十九條減刑規定,請求第三度減刑。

高院合議庭指出,根據醫院鑑定結果可知,陳翁當下「認知與控制能力」均沒有顯著降低,且北院判陳翁兩年六月徒刑已是最低限度,本案並不符合「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要件,依法不得宣告緩刑;合議庭審判長許永煌強調「法院無權建請總統對被告給予特赦」。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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