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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之亂震動社會 檢可不准易科罰金

松山之亂主嫌徐權,昨二審宣判,刑期仍維持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定讞。(資料照)

松山之亂主嫌徐權,昨二審宣判,刑期仍維持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定讞。(資料照)

2022/07/23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針對法院判決可易科罰金之刑的案件,執行科檢察官具有准否易科罰金的決定權;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司法實務上,檢方考量被告是否可易科罰金時,會評估被告能否達到矯正效果,以及會不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以「松山之亂」案造成社會的負面觀感為例,如警方以公益性為前提建請檢方不要准予易科罰金,檢方通常會同意警方的請求。

刑法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如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則不准易科罰金。

林俊峰表示,所謂難以維持法秩序,就如同是松山之亂一案,本案情況已引起社會大眾對於警察的廣大負面效應,警察機關也憂心此案被告如果未受到司法嚴懲,可能會產生民眾仿效等不良後果,法律秩序便難以維持。

至於難收矯正之效,林俊峰解釋,就是檢察官如果認為准許受執行人易科罰金,可能無法遏阻其再次犯案,例如多次酒駕累犯、罰金繳不出而自願入監、逃亡通緝到案、審理時仍持續犯案等類情況,檢察官就有可能不同意被告易科罰金,讓被告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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