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自動攝影機 拍到「老狼」狎女童
十歲孫女遭同居人猥褻 嬤意圖滅證、阻孫女到案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有多次猥褻前科的陳姓男子,騎機車載十歲女童到位於花蓮的林務局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一處鐵路涵洞,趁四下無人對女童猥褻,犯行全被園區用來監測野生動物的紅外線自動相機拍錄下來,證據確鑿讓他無從狡辯,依猥褻罪判處陳男七年徒刑定讞,而女童的阿嬤護著同居人陳男,還賣掉陳男犯案機車,吃上「湮滅證據」官司,不過法院判無罪確定。
猥褻累犯 色阿公判七年
林務局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的紅外線自動攝影機,專門監測野生動物活動,二○二○年二月研究人員檢視影像,意外發現放在鐵路涵洞旁隱密角落的自動相機,清楚拍下男子猥褻女童過程,該男子騎機車載女童到鐵路涵洞旁,強行把右手伸入女童口袋,隔著褲子摸女童下體數十秒,過程中女童不斷反抗,大喊:「不要碰我」,男子依然故我,女童奮力把男子的手拉出褲袋,男子才罷手騎機車離去。
檢警獲報查出陳男涉案,並查出陳男二○一五年出獄,有三次猥褻前科,被害女童是陳男同居人陳女的親孫女,女童平常還叫陳男「阿公」。
警方傳喚陳男及陳女到案,陳女情緒激動、阻止警方製作女童筆錄,還護著同居人,要女童欺騙社工。陳女並謊稱「不清楚同居人是否有在騎機車,不知聯繫方式」,還叫兒子把陳男的機車賣掉。
陳男沒到案,同年十月被警方逮捕,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騎機車的人不是我」,但影像清楚拍下犯案過程,花蓮地院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猥褻,判陳男七年徒刑,今年三審定讞。
滅證沒成功 嬤獲判無罪
女童的阿嬤將犯案機車賣掉,花蓮地檢署依湮滅證據罪嫌起訴。陳女辯稱,賣機車是因為家裡缺錢,沒隱匿證據。
法院認為湮滅證據罪的「湮滅」是指使原物喪失毀滅,但機車移轉登記均有相關異動紀錄,法官認為,車籍資料透過監理資料即可查詢,不構成刑法第一六五條「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判陳女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