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暴夫芒刺在背 可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制法已在六月一日上路,台中市警第二分局特別委請女警李宓璇,針對「監視觀察」等八種行為態樣,將艱澀的法律條文「畫」為一系列可愛萌圖,提供分局廣為轉發宣導。(警方提供)
若再接近妻 可祭出跟騷法制裁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無業男子性侵妻子,雖被法院判刑三年六月,但全案還可上訴,人被保釋在外,在全案確定前有人身自由,因妻子認為丈夫有暴力傾向,讓她活在恐懼中。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建議,被害人可依家庭暴力防治規定,對丈夫聲請通常保護令,降低再度受害的可能。
此外,男子若仍持續接近分居妻子,出現「跟」、「騷」行為,即構成本月一日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規定,最重可判刑一年,如果還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騷,除進一步面臨最重五年的刑責外,檢察官視個案若認為男子有反覆實施之虞,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裁准後,被害人便能安心過日子。
林俊峰分析,過去涉及性犯罪的被告,必須是被告認罪,獲得被害人諒解達成和解,才有機會獲得法院給予緩刑宣告,但會被命「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制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遠離被害人生活範圍」等限制。
至於性侵妻子的男子,目前有人身自由,隨時有機會再度傷害妻子。林俊峰對此認為,妻子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聲請通常保護令,法官審酌是否核發保護令時,通常會根據一審已認定被告有性侵犯行,核發保護令給妻子,明確命男子不得繼續接近妻子。
如果男子違反保護令規定,接近跟蹤騷擾妻子,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攜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案則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