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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話題》辦案害人坐冤獄119天 司法官蔡甄漪判申誡

    新北地院法官蔡甄漪(見小圖)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時,僅憑被害人的單一指述就認定許姓男子犯下搶案,導致冤獄。職務法庭昨將蔡甄漪判處申誡。(資料照)

    新北地院法官蔡甄漪(見小圖)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時,僅憑被害人的單一指述就認定許姓男子犯下搶案,導致冤獄。職務法庭昨將蔡甄漪判處申誡。(資料照)

    2022/05/21 05:30

    憑被害人單一指述就起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地院法官蔡甄漪,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偵辦搶奪案,未遵守指認規定,憑被害人的單一指述就認定許姓男子犯案,將他起訴,法院也未查明,最後獲判十月確定,全案直到真正嫌犯認罪,許男才獲清白,但已遭拘禁一一九天;職務法庭昨將蔡甄漪判處申誡。

    搶匪機車黑白不分致錯判

    監察院彈劾指出,一名日籍男子二○一五年在台北市街頭被一名機車騎士搭話時,手機遭對方搶走,日男報案證稱涉案機車為黑色,並指認許男。時任檢察官的蔡甄漪未查明許男的機車為白色,且因通緝無法傳喚偵訊,逕予起訴,辦案有瑕疵,導致冤獄。

    職務法庭判決,蔡甄漪未注意到警方未遵循指認規定,只採被害人對許男的單一指認,自己也沒有遵守注意事項,僅提示警方單一的照片供指認,且未要求被害人先陳述目擊經過、犯罪嫌疑人特徵,亦未告知嫌犯不一定為許男。

    蔡還向被害人表示許男否認犯案,並說「…但是這個人,其實很多地方都犯罪,全台北市跟新北他都已經被起訴搶奪罪…因為實在比例太高,時間非常密集,所以需要你們幫我再確定一次…」,一邊讓被害人看許男照片,一面陳述許男特徵,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的客觀性義務。

    法院也未查明 判十月確定

    職務法庭認為,指認證據存有錯誤的風險,犯罪事實認定也發生偏差,但蔡仍起訴許男,未料移審法院後,法官也沒發現有誤,判刑十月確定,許遭發監執行。一一九天後,真正涉案人承認犯案,許男經再審改判無罪,獲得五十九萬五千元刑事補償。

    真搶匪認罪 男子重獲自由

    職務法庭指出,檢警設立規定確保指認的正確性,避免潛在錯誤,但警方未遵循指認規則,蔡甄漪又未告知許男未必是嫌犯,消除被害人記憶的污染風險,有懲戒必要。

    男獲賠59萬 蔡甄漪出33萬

    因北院支付五十九萬餘元的刑事補償後,蔡願意負擔其中卅三萬元,職務法庭認定她態度良好、違失屬單一個案,服務法界十三年未有其他差錯,以及審酌檢察官工作負荷沈重,囿於偵辦個案的時間、勞力,精準度難免受限,認為蔡雖有違失,但只是許男冤獄的眾多因素之一,評議後判處申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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