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記憶可能被誤導 單一指述屢見錯判
新北地院法官蔡甄漪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時,僅憑被害人的單一指述就認定許姓男子犯下搶案,導致冤獄。職務法庭昨將蔡甄漪判處申誡。(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宗豪指出,司法實務上因被害人指認錯誤,致發生錯判案件還不少。像男子吳明峰廿三年前被控強盜罪,被判刑五年定讞入獄,經監察院調查,警方對證人採單一指認,以致最高法院上月以吳男罪證不足駁回上訴,判吳男無罪定讞。
陳宗豪表示,檢警須遵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十九條規定」,以搶奪案為例,被害人或目擊證人指認搶匪時,指認前應要求被害人詳述遭搶經過,並對搶匪長相、身高、髮型、衣著或其他明顯特徵翔實記錄,警方還要告訴被害人,搶匪不一定在被指認的對象中,且不得有任何誘導的安排出現。
指認時,須全程錄音錄影,警方須遵守「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安排六名以上外型無重大差異的被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而即使列隊指認,還是有可能出錯,被害人記憶力隨著時間經過逐漸模糊,或受案發當時情緒影響而錯誤指認,所以檢警辦案還要輔以監視器、車牌、指紋、手機定位等其他證據補強。
不過陳宗豪說,也不是指認犯罪嫌疑人都須安排列隊指認,若嫌疑人是社會知名人士、與指認人熟識、曾與指認人長期近距離接觸或當場被警方逮捕、或警方追緝的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等,可進行單一指認。
文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施立元指出,憑被害人單一指述而判決有罪確定的案件不少,重點在檢警對其他補強證據調查是否詳盡與完備,達到法官判被告有罪的心證程度。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法官審案時,在交互詰問時,須反覆驗證證人的證詞,記憶上有無錯誤,是否還有其他客觀事證佐證,才可避免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