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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條款 管委會可訴請強制遷離

震樓神器擾鄰示意圖

震樓神器擾鄰示意圖

2022/05/16 05: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陳姓男子種種脫序行為,被社區管委會訴請強制遷離獲准;法界人士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俗稱「惡鄰條款」規定,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等狀況,經勸導仍不改善,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強制遷離。

律師陳振瑋指出,住戶欠繳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再欠繳達房價百分之一、在樓梯間、防火巷等公共空間擺雜物、未經同意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主要構造,或「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等,都可能構成「惡鄰條款」;其中,違反「法令」部分較為模糊,如恐嚇鄰居、縱火、妨害衛生或其他可能危害住戶生命財產安全等情形,有可能構成。

陳振瑋指出,要達到「惡鄰條款」啟動門檻,須勸導三個月,且得經過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投票同意決議,這其實非常不容易,可以說是把大部分住戶都惹毛了才會有此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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