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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直接判加重?大法庭:檢要先舉證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做成統一見解的裁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應由檢察官舉證,再由法院進行調查、辯論程序。(資料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做成統一見解的裁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應由檢察官舉證,再由法院進行調查、辯論程序。(資料照)

2022/04/28 05:30

檢察官若未提出 法官即可認定檢方認為被告沒有累犯加重的必要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法院量刑時,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究竟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還是由法官直接審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做成統一見解的裁定,律定應由檢察官舉證,再由法院進行調查、辯論程序。

台北市士林區張姓男子三年前持槍尋仇,射傷黃姓男子背部,由於張男有槍砲前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一、二審皆依殺人未遂、寄藏槍枝等罪,並論以累犯加重判刑六年二月。檢察官在起訴、審理時都未提及累犯加重事項,由法院直接認定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刑八庭受理上訴後,認為累犯與加重其刑事項,是否應由檢察官舉證,法律見解有歧異,經徵詢最高院各庭意見仍不一致,提案至大法庭尋求統一見解。提案庭指出,二○一九年大法官釋字七七五號認定,當時刑法「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規定違憲,現已將「一律」變更為「可裁量」,且基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理應由身為控方的檢察官提出被告累犯加重其刑的主張和具體證明方法。

刑事大法庭昨裁定,訴訟程序上應由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先由檢方提出構成累犯的主張和證明方法,法院才需就此進行調查與辯論;若檢察官未提出,法官即可認定檢方認為被告沒有累犯加重的必要性,但法官仍可將素行、前科等客觀資料,列為量刑因子中的「品行」予以審酌量刑。

大法庭強調,此裁定對提案庭的案件有拘束力,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此項裁定宣示之前,各級法院所做出不符此裁定意旨的裁判與程序,不能以檢察官未提出主張為由上訴或非常上訴,法院也不能依此撤銷原判決;若是沒有檢察官參與的簡易判決,法院可視個案情節斟酌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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