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臉謎片案起訴/法界︰數罪併罰 網紅小玉最重判30年
換臉主嫌小玉被起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網紅「小玉」朱玉宸等人,利用深偽技術把多位名人的臉部移花接木到成人片主角身上,被新北地檢署依違反個資、妨害風化、加重誹謗等罪起訴,法界人士分析,小玉一行為觸犯數罪,將以最重的個資法處罰,最重五年刑;而本案包括藝人雞排妹等一一九人受害,數罪併罰後,最高可處三十年徒刑。
一名法界人士指出,小玉深偽多位名人的性私密影片販售,屬於新型態犯罪手法,依現行法條只能透過解釋的方式處理,檢察官認定他一行為涉犯三罪,將以最重的個資法論罪,最高五年刑。
他表示,個資法不是絕對重罪,實務上量刑區間多落在數月到一年不等,處罰算輕,惟多達一一九人受害,每個犯行分論一罪,共一一九罪,依照數罪併罰原則,宣告累計加總徒刑後,法院須定應執行刑期,最多不得超過卅年。
他認為,小玉雖然不太可能判到頂,但恐怕難逃囹圄,即便獲准易科罰金,金額也非常可觀。
律師翁偉倫則表示,個資與誹謗侵害個人法益,妨害風化則是社會法益,兩者應分開處罰,故一案可能會判兩罪,但若小玉真心悔改,並逐一與被害人和解,取得原諒,或許有機會獲判緩刑。
若和被害人全部和解 有機會輕判
翁偉倫解釋,深偽屬新科技,檢察官為把小玉繩之以法,把他的犯行拆成三種態樣,第一是移植臉部生物特徵,觸犯個資法;第二,散布性行為的無碼猥褻品;第三,移花接木可能造成外界誤認對方拍下成人片營利,貶損社會評價,觸犯誹謗罪。
翁偉倫表示,本案檢察官必須透過解釋的方式偵辦,顯示法條確實不周延,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行政院跟著科技演變的方向修法正確。
新法加重刑責 5年提高至7年
法務部長蔡清祥指出,行政院十日通過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對於製作或散布他人深偽性私密影像罪,最重處五年刑;若有意圖營利行為,最重提高至七年刑。草案已送司法院會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