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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強制驗血、判決強制道歉 違憲

大法官會議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駕駛自撞應由警察強制採血酒測」規定違憲。(資料照﹜

大法官會議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駕駛自撞應由警察強制採血酒測」規定違憲。(資料照﹜

2022/02/2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年改制憲法法庭,昨做出第一號判決,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五條「駕駛自撞應由警察強制採血酒測」規定違憲;接著做出第二號判決,認定法官審結妨害名譽民事案判被告強制道歉,也違憲。兩判決即起生效,對審、檢、警有拘束力。

駕駛肇事未釀死傷,但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時,警方應依道交條例委託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驗血,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認為,警方未獲法官或檢察官准許進行,違反「法官保留」原則,也與正當法律程序的「令狀主義」不符,聲請釋憲。

一號判決指出,該條文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兩年內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前,警方處理自撞案件,可報請檢方取得鑑定許可書,才能採血檢驗酒精濃度;情況急迫可先驗再報,檢方不准就在三日內撤案;被採驗人不服也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案件。本案宣判前已實施採證程序、尚未終結的案件,依原制辦理。

二號判決指出,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適當處分」不包含「強制道歉」。

大法官說,憲法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與消極不表意的自由,法院判強制被告道歉,在不涉公共利益前提下,恐侵害人民言論與思想自由;被告若是媒體,還有侵害新聞自由疑慮。本件有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等四人聲請釋憲,勝訴後可對個人案件提起再審。

大法官十三年前以六五六號解釋宣告強制道歉合憲,昨變更前人解釋,為釋憲史上第八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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