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立院三讀/建構社會安全網跨大步 精障犯監護延長次數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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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簡惠茹、林良昇、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對精障者犯罪監護與緊急安置的相關修法,將社會安全網缺漏的一塊重要拼圖建構起來!院會通過刑法第八十七條修正條文、及增訂刑事訴訟法條文,明定監護期可延長,沒有延長次數限制及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必要;刑訴法則增訂暫行安置的要件和時間。
暫行安置新制也三讀
針對精障者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其施以監護治療,原規定監護期間最長五年,台鐵殺警案發生後,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必要;執行監護處分達十年者,每九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必要。
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對於延長次數和最長執行期間未達共識,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經表決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刑法第八十七條的修正動議,監護期間維持現行五年以下,增訂第一次延長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為一年以下,沒有規定延長次數,但延長期間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必要。
昨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一百二十一條之一到一百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法官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可在偵查、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精神醫療相關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暫行安置。
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六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認為,監護處分無限延長可能引起反效果,不敢說出自己有精神疾病也不敢就醫,不利整體社會安全。
立法院會昨天也三讀通過「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得依受監護處分人情況予以多元方式執行、指定一款或數款方式執行,使其更為彈性。
監護處分方式包含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復健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也可交由法定代理人照顧、接受特定門診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措施。
監護處分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察機關應召開轉銜會議,將受監護處分人轉銜給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
此外,立法院會還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偵查中暫行安置聲請案件的審核,由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