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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界︰非真誠自首者 應排除減刑適用

    劉丞浩(中)去年槍擊館長後,立刻到派出所自首。(資料照)

    劉丞浩(中)去年槍擊館長後,立刻到派出所自首。(資料照)

    2021/10/20 05:30

    透過修法或大法庭 將自首要件明確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近接連多起行刑式殺人案,嫌犯得手後就投案,以求減刑輕判, 類似案件不斷發生,除危害治安,也引發算不算自首?該不該減刑?爭議。有法界人士認為,實務上多仍會依刑法規定,認定自首而減刑,只能透過修法或大法庭,將「願意接受裁判」的自首要件明確化,將未供出共犯、重要事實、真實動機者視為未真心誠意自首,排除適用。

    應供出共犯、重要事實、真實動機

    「館長」陳之漢去年8月遭槍手竹聯幫寶和會成員劉丞浩當街槍擊3槍,劉男行凶後立即帶著槍彈搭計程車至800公尺外的派出所自首;天道盟濟公會八里分會會長「阿八」林文章,今年4月遭水電工蔡易昇伏擊開槍,身中2槍死亡,蔡犯案後到160公尺遠的派出所自首。

    近來多起行刑式殺人 迅速投案求輕判

    律師周武榮表示,自首有2大要件,一是在犯罪未被發覺之前自願申告自己犯罪,包括檢警尚不知道犯罪事實或何人犯罪,二是願意接受法院裁判,「得」減輕其刑。立法目的是基於司法經濟考量,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使事實更易於發覺,節省動輒數月甚至數年的偵查資源。

    周武榮說,對於計劃預謀犯罪再自首的犯罪模式,建議可修法增訂條款,明確化「願接受裁判」的定義,明定未供出共犯或真實動機與重要事實者,不算自首;另外由刑事大法庭變更法律見解,認定未全盤供出共犯與全貌者,不符「願受裁判」要件,排除適用。

    律師林振煌則說,刑法第62條原本規定自首者「減輕其刑」,無差別一律減刑,2005年已修正為「得減輕其刑」,法官可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減刑,但實務上法官目前大多仍會給予減刑。若修法明定預謀類型的自首一律不得減刑,恐會製造更多亡命之徒,打擊自首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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