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通姦除罪改判無罪 偷腥男提刑事補償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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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判刑聲請釋憲 非常上訴後判無罪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男與同樣已婚的鍾女上摩鐵,被依通姦罪判刑四月定讞。他事後聲請釋憲,獲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林男獲改判無罪確定後,再提刑事補償,但最高法院認為,林男有通姦只是獲判無罪,不能請求刑事補償,駁回請求確定;本案是通姦除罪化後,當事人被改判無罪提刑事補償被駁回的首例。
法律違憲宣告失效 非被告「沒有做」
負責裁判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指出,「刑事補償法」的立法意旨是基於國家實現刑罰權的公共利益結果,與個人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的損害或危險有別,且該法雖規定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者,可請求國家補償,但通姦罪是法律宣告違憲而失效,並非被告「沒有做」,因此林男不能請求刑事補償。
四十九歲林男與三十二歲鍾女,二○一六年一月九日共赴高雄市某摩鐵,遭鍾女丈夫偕同員警抓姦,被依通姦罪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通姦罪判林男四個月、鍾女三個月,可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二審駁回上訴而全案確定。
林男二○一八年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五月二十九日做出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並由檢察總長依職權為林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年一月改判他無罪定讞,不過林男的通姦案未除罪前已被判四個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最後又改判無罪,因此請求刑事補償,但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