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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是否妨害自由 須視有無暴力脅迫

葉男控訴劉男有搶奪、妨害自由及毀損等罪嫌,派出所員警當晚以現行犯將劉男上銬,並移送至候訊室。(記者闕敬倫翻攝)(

葉男控訴劉男有搶奪、妨害自由及毀損等罪嫌,派出所員警當晚以現行犯將劉男上銬,並移送至候訊室。(記者闕敬倫翻攝)(

2021/09/26 05:30

〔記者闕敬倫/新北報導〕劉姓男子與葉姓男子起口角,葉男指控劉男碰他手機,造成手機掉地毀損,劉稱雙方無肢體衝突,對方手機沒壞;警方依毀損、妨害自由罪嫌將劉男送辦,獲檢方裁示不予解送。

對於本案法律構成要件,律師林富貴認為,毀損罪是「結果犯」,被告必須造成原告手機滅失或喪失效用,才成立毀損罪;至於妨害自由,如果只是單純避免自己的肖像權、人格權被侵害,雖有制止錄影的行為,若沒有使用暴力脅迫,例如揮拳作勢毆打或出言恐嚇,可能也不會成立妨害自由罪。

林富貴表示,警方到場見在場行為已完成,如果沒有客觀證據證明被告有出言恐嚇或是揮拳攻擊,仍以現行犯逮捕的話,恐非適當。

一名刑事警官認為,刑事案件構成要件要視事實認定和比例原則,員警到場若見到被告是處於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的狀態,才符合現行犯的認定要件;若到場受理的員警認定為現行犯,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逕行逮捕。

警官表示,本案員警將劉姓男子逮捕,可能已當場認定他是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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