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進庭院算入侵住宅/屋外偷車 照樣加重判關

屋外偷車照樣加重判關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47歲江姓竊賊偷走他人機車,台中地檢署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加重竊盜罪)起訴,他認為自己未進入住宅,出庭時說,「當時機車停在屋外的門口,我不承認加重竊盜」;但台中地院指出,住宅的定義與範圍,包括與住宅相附連的庭院都算,江男竊車地點位於屋外門口,但門口卻是在庭院內,認定江男侵入住宅竊車,依此判刑7月,不能易科罰金。
刑法規定,普通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如果犯下單純偷東西的小案,一般來說都會被判刑6月以下,可易科罰金免關。
但加重竊盜罪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萬元罰金,除非有可減刑事由,不然刑度從6個月起跳,大多會被判到「要關」不得易科罰金的徒刑;其中,侵入住宅、攜帶凶器、結夥3人等竊盜行為,皆屬加重竊盜罪。
本案判決指出,江男去年11月21日行經台中市北屯區,見廖姓男子機車停住處門口外,鑰匙未拔,他走進庭院騎走機車,犯後遭查獲。
台中地院審理時,他辯稱機車停在廖男住處大門前,他沒有進入大門,沒進屋內,不構成入侵住宅竊盜的加重竊盜罪。
法官認為,刑法第321條所指的「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指的是人們的日常居住場所,包括住宅前後院子,與住宅相附連的範圍,這些範圍與住宅密不可分,屬於住宅一部份;江男雖未進入住宅,但有進入院子,仍構成入侵住宅的加重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