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噴槍奪娃命 誰還原真相?法界:二審科學論證 具說服力
2021/08/12 05:30
〔記者黃良傑、張文川/綜合報導〕高雄3歲女童鄧小妹遭高壓噴槍灌嘴死亡,一審橋頭地院和二審高雄高分院因見解不同,出現判決逆轉。
律師葛光輝表示,一、二審各有論理依據,差別在於誰持噴槍?因監視影像未拍錄到直接證據,一審以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持高壓噴槍所為,以過失致人於死論罪;二審輔以「科學」論證,包括女童打開手掌最長5.3公分,單手持握最窄處也有5.5公分的噴槍握把,幾乎不可能,再以「常理」分析3歲女童想用小手按動「壓力值」7.7公斤的高壓噴槍自射的可能性,反向對照生父持噴槍傷害致死的可能性升高,說服力不低。
另一派認為:
是否生父傷害 二審僅靠推論
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胡原龍表示,本案在證據有限下,法院只能根據監視器畫面父女和噴槍的相對位置與移動情況,以及台大醫院、法醫研究所鑑定對於女童傷勢的解讀,推論出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合理事實經過,法官的自由心證不能逸脫此兩大法則。
胡原龍指出,若有鑑定尚未解答的問題,例如如何斷定是生父在女兒口腔內按壓扳機、啟動噴槍,而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最高院若認為二審調查不夠詳盡,或理由不夠充足,就可能會撤銷發回再釐清,畢竟傷害致死罪是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重罪,加上故意對兒童犯罪加重2分之1,刑期10年起跳,刑度與過失致死罪的5年以下天差地遠。
至於一審,是認為查無生父傷害或殺害女兒的故意、犯意和事證,依罪疑惟輕原則論以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犯。二審根據監視器畫面中,生父背影動作、噴槍管線的移動狀態,以及台大醫院回函認為若是女童自按,會有反射性作嘔而鬆手,不太可能持續按壓而使高壓氣體持續灌入咽喉造成撕裂傷,從而推論生父所為及生父有傷害女兒的不確定(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