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逆向涉公共危險罪 起訴即吊照
黃女逆向飆了20多公里,在泰山路段遭警方攔停。(記者徐聖倫翻攝)
〔記者徐聖倫/台北報導〕黃姓女子昨逆向行駛國道20多公里,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警方解釋,逆向行駛國道已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5條,若起訴,黃女駕照將被吊銷,2年內不得重考。
警方解釋,在一般平面道路,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違規行為,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警方說,黃女的狀況更為誇張,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黃女逆向行為已危及往來車輛,造成他人行車危險,若是起訴,駕照則即刻吊銷。另若致人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致死,則處7年以上徒刑。警方表示,如本案黃女的行為,屬相對較為嚴重的情形,須同時依道交條例開罰,也須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