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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定義抽象 被告判決看運氣

三點不露被法辦或判刑案例

三點不露被法辦或判刑案例

2021/01/14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市一家夜店2女1男舞者雖沒露三點,但他們的表演被警方認為是公然猥褻;什麼叫「猥褻」?不只言人人殊,連法界也有不同看法,大法官為此兩度解釋,卻只認定性虐待、性暴力、人獸交且無醫學、藝術、教育性等行為屬於猥褻,但對於露點或性交與否等情節,仍保留諸多空間供法官裁量,使得這類案件的被告得「碰運氣」,才有機會無罪脫身。

1996年的大法官第407號解釋指出,猥褻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並有礙於社會風化,此行為與藝術、醫學、教育應有所區別。

「風化」的概念,解釋文留下伏筆,直指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自「不能一成不變」,須考量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維護,隨時檢討改進。故是否構成猥褻,須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也就是動態發展。

但法界仍認為定義不夠具體,大法官因而於2006年做成第617號補充解釋,強調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即為猥褻,但若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亦屬猥褻。

換言之,行為符合「刺激性慾」、「感到不堪」、「未安全隔絕」三要件,即使未露點或實際發生性行為,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猥褻。不過,並非每位大法官都認可此見解,當時的大法官許玉秀就出示不同意見書,痛批這是「虛有其表的偽善」。

一名法官指出,大法官提供了抽象的框架讓法官判斷,但實務界演變至今,出現「好運的得時鐘,歹運的中龍眼」的結果,也就是被告遇到的法官若觀念較保守,被判有罪的機率就會較高;反之,若法官考量「猥褻」行為沒有受害者,也沒有值得用刑罰保護的法益,就會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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