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藥後殺友 陳萬庭更三審首度逆轉無罪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陳萬庭,4年前被控在汽車旅館下藥迷昏劉姓男員工兼密友,再持槍射擊太陽穴致死,陳自始至終矢口否認殺人,堅稱劉男是舉槍自戕,但法院一審至更二審都不採信,認定陳有罪,各判刑14年至18年;高院更三審昨大逆轉,認定無法排除劉男吸毒後舉槍自盡,且若是陳開槍,不會試圖搭救劉男,改判無罪。
30萬交保限制住居
高院宣判後,裁定陳萬庭以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陳母到高院辦保後,陳萬庭隨即獲釋返回瑞芳老家。陳母於宣判後說「太好了,總算還我兒子清白」、「宮廟昨天就開示一定會判無罪」,陳父說,劉男生前就會自殘,兒子也曾送他就醫,不可能殺人。
全案一審至更二審都不採信「劉男自戕」之說,一審判15年,二審加重改判18年,更一審判17年,更二審扣除已定讞且執行完畢的持有改造槍枝刑期3年6月,改判14年。陳已被收押4年10月,未來殺人罪若無罪確定,計算刑事補償金時,應先扣除3年半。
起訴指出,2014年陳僱用劉後,發展為密友,租屋同居,2016年2月劉男向陳提分手,同月28日凌晨陳、劉投宿中和的摩鐵,劉喝了毒奶茶後昏睡,陳男射擊其左太陽穴斃命。陳始終否認行凶,堅稱2人吸毒後入睡,深夜被劉男呼吸聲吵醒,才發現劉男開槍自殺。
高院︰無法排除吸毒後自盡
更三審認為,現場有39包毒奶茶,劉無遭綑綁、毆打、強迫餵食跡象,劉生前以手機微信與友人聊天3小時並錄音,錄到的背景聲音都是陳的打呼聲,劉逐漸語意不清、語無倫次;解剖結果也顯示,劉男死時可能正處於毒品吸收、分布至身體的階段,尚未昏迷;劉左手虎口有火藥噴濺痕跡,雖慣用右手,但也不能排除以左手開槍,且劉案發前4天割腕送醫,無法排除他舉槍自戕。
更三審認為,陳供稱當晚11點醒來,發現劉身旁有槍,頭、嘴一直冒血,立刻打分機給櫃檯叫救護車和警察,他再將劉扶起靠在玻璃牆邊,用毛巾替劉止血急救,因劉一直抖,似乎會冷,就替劉蓋上棉被。
櫃檯人員說,陳在電話中語氣緊張,要求「趕快」;救護員稱劉以坐姿靠牆,有穿上衣和內褲,身蓋棉被、頭蓋毛巾。合議庭認定陳供詞尚可採信,若是陳開槍,不會試圖救護,無積極證據可證明陳開槍,罪證有疑,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