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可引惡鄰條款 請惡鄰搬家
2020/12/14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面對惡鄰以各種行為騷擾,被害人除了蒐證提告求償外,法界人士建議,還可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惡鄰條款」,強制惡鄰遷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22及47條被稱為「惡鄰條款」,主要是針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的惡鄰居,由於惡劣行徑百百款,因此將「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也列入惡鄰條款中。
鄰居的惡行若不改善,可由主管機關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屆期不改善,可以連續處罰。若惡鄰依然故我,當社區管理委員會下最後通牒,3個月期限仍未改善,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若惡鄰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