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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不限追求、仇人...糾纏列犯罪 可關3年

近年發生多起因過度追求衍生的殺人案件,社會對立法遏止有高度期待。(資料照)

近年發生多起因過度追求衍生的殺人案件,社會對立法遏止有高度期待。(資料照)

2020/10/18 05:3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有鑑於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因糾纏行為衍生的社會案件,內政部警政署近日擬具「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明定糾纏犯罪不限於雙方間有愛戀、喜好或怨恨關係,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授權警察可即時制止糾纏行為,以及查訪、告誡嫌犯,同時賦予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權利。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

送政院審查

警政署指出,過去世新大學女學生遭砍殺、員林高中女學生遭刺傷等社會案件,都是因為嫌犯過度追求特定對象,造成被糾纏者的生命、身體遭受侵害,這類案件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在沒有直接肢體接觸下更只能處以罰鍰,因此有必要制定專法處理。

草案規定,只要是經「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成立的性騷擾行為,經處罰或糾正後又於1年內再次、反覆或持續騷擾、控制、脅迫等行為,導致當事人心生畏懼,影響其生活,就屬「糾纏犯罪」。

警察人員發現可能危害被害人生命或身體的糾纏犯罪,可直接查訪告誡嫌犯,遇緊急狀況時也可使用強制力保全證據及查證身分,以及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者已提告,案件調查中至被告服刑後2年內又遇不法侵害行為,可自行聲請保護令。

罰則方面,糾纏犯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違反保護令而為之,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同時法院、檢察官或警察人員得視被告身心狀況,將被告轉介到輔導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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