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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械鬥 不再罰錢了事

台北市萬華區街頭械鬥1死,警方除追緝殺人嫌犯,還將聚眾鬥毆的嫌犯另依刑法加重妨害秩序罪偵辦。圖為警方在場蒐證。(記者王冠仁翻攝)

台北市萬華區街頭械鬥1死,警方除追緝殺人嫌犯,還將聚眾鬥毆的嫌犯另依刑法加重妨害秩序罪偵辦。圖為警方在場蒐證。(記者王冠仁翻攝)

2020/10/06 05:30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台北市萬華區街頭昨天兩派人馬在街頭械鬥,1人被刺死,警方除追緝殺人嫌犯外,兩派人馬聚眾鬥毆另依刑法加重妨害秩序罪偵辦。

過去民眾聚眾鬥毆,若無人提告傷害,警方只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但罰錢對滋事份子「不痛不癢」。因此,今年1月刑法妨害秩序罪第149條、第150條進行修正,將罰金上修,並將「公然聚眾」修正為「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聚眾攜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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