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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律師法賦予重責 全律會強化自律與風紀

全律會昨天進行首任理事長與理監事選舉。(記者方賓照攝)

全律會昨天進行首任理事長與理監事選舉。(記者方賓照攝)

2020/08/16 05:30

〔記者林嘉東/綜合報導〕律師法修正案去年12月三讀通過,條文從53條增至146條,為1941年律師法立法後最大幅度的調整,不僅終結了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聯會),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為強化律師懲戒制度,新版律師法並嚴格規範淘汰不適任律師。

新版律師法也規定,全聯會將全面改組,換上全國律師聯合會(簡稱全律會)的新名稱、新體制替會員服務,不僅功能強化,連會員的組成也納入了個人會員。

以往全聯會理監事與理事長是由全國各地律師公會理事長選出,新版律師法實施之後,全律會理監事與理事長則是透過全國各地律師公會的律師直接選舉,更能夠展現民意。

新版律師法還規定,未來執業只要「單一會籍、跨區執業」,可望減少律師的負擔;而目前全聯會的會員只限地方公會,未來全律會則新增個人會員,理監事與理事長由律師直接選舉產生。

此外,為徹底杜絕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管道,新版律師法也提高發給律師證書的要件;已轉任者,法務部也可在2年內廢止證書。

針對涉犯貪污、行賄等特別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請領律師證書者,法務部可停止證書審查;已執業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則可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另為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及兼顧地方律師公會之永續健全發展,將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律師只可成為一地方律師公會的一般會員,律師如欲在其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以外的區域執業者,需依全律會的章程規定申請全國或跨區執業。

此外,為強化律師懲戒制度,新版律師法嚴格規範淘汰不適任律師;另外,全律會需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處理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申覆案件,並加入3分之1以上非律師的外部委員以增加其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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