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辱警判無罪 警嗆喝茫就能免責?
2020/07/17 05:30
〔記者溫于德、王冠仁/台北報導〕陳姓男子醉倒超商遭報警處理,員警到場竟遭陳男攻擊並辱罵三字經,事後被依妨害公務罪起訴;但台北地院認為陳男案發當時無記憶且無主觀犯意,判決無罪。基層員警昨對判決結果大感不滿,質疑「喝醉酒就不用負責嗎?」北院隨即發新聞稿解釋,陳男行為時無法清楚認識員警身分與執法狀態,主觀上應無犯意,才會諭知無罪。
今年1月9日凌晨4時許,陳男醉倒在北市萬華警分局轄內一間超商,員警到場後遭他攻擊還被台語三字經訐譙。但北院基於陳男當下對事發過程完全無記憶,上月24日判決無罪。檢方可上訴。
北院:無主觀犯意
萬華分局昨天回應,無論檢方是否上訴,警方都會力挺同仁執法,全力捍衛警方執法尊嚴。基層員警則氣憤質疑「喝醉酒就不用負責嗎?」「難道犯案被逮後只要說自己喝醉、沒有記憶就可全身而退?」
北院承審法官倪霈棻認為,陳男縱然在超商對員警施暴並辱罵,但要認定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除客觀上違法行為外,主觀上也必須要有違法惡意,才會構成。
法官另勘驗2名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發現陳男攻擊時語意不清、呢喃自語,又無法回應員警問題,與一般智識正常且意識清醒之人有差異。其中一名警員也證述,陳男起初雖不受控辱罵員警,但後來做筆錄時意識已清楚,並向員警道歉。
因此,陳男行為時無法清楚認識員警身分與執法狀態,主觀上應無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意,判決無罪。
前司法官林俊峰律師分析,本案審理重點應在於警方到場前,陳男在超商內的行為是否正常,以及警方到場後雙方的互動過程,以判斷陳男當下是否具有責任能力,若檢方提起上訴,將成為攻防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