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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駕駛可主張緊急避難 劫匪多一條過失傷害罪

郭女駕車遭挾持暴衝,她的座車(白車)因撞上人車,車頭半毀。(記者吳仁捷翻攝)

郭女駕車遭挾持暴衝,她的座車(白車)因撞上人車,車頭半毀。(記者吳仁捷翻攝)

2020/06/2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23歲郭姓女子19日在新北蘆洲準備開車時,突然遭到38歲劉嫌持刀抵住企圖搶劫,郭女受驚,意外造成撞傷無辜國中生和婦人事件。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雖然郭女犯下過失傷害罪,但可主張「緊急避難」抗辯,有機會獲得不罰或減輕其刑,劉嫌則觸犯過失傷害罪無誤。

翁偉倫表示,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條款,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郭女為避免身體及財產權遭到侵害,緊急驅車逃離,應適用此法。

劉嫌雖不是車禍主要肇事者,但整起事故因他而起,應屬共犯,且他沒有緊急避難事由,無從獲得減刑,觸犯過失傷害罪很明確,最重可處5年徒刑;若傷者為重傷害,最重可處10年徒刑,萬一不治身亡,最重為無期徒刑。

劉嫌是否構成最重為無期徒刑的強盜致重傷害罪?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齡梓認為,劉嫌強盜對象不是兩名路人,無法依此條論罪。

但如果是劉嫌跨過排檔桿踩下油門,害車子暴衝肇事,郭女完全不用負擔任何刑事責任;郭女的精神與車子受損,亦可向劉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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