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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逃機制漏洞/未強制聆判難掌握行蹤

因貪污案遭判重刑,前親民黨立委林正二未報到失聯。(資料照)

因貪污案遭判重刑,前親民黨立委林正二未報到失聯。(資料照)

2020/06/1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親民黨立委林正二收廠商回扣,日前被判合併執行14年刑期定讞,應發監執行,檢方卻找不到人,迄昨,沒人知道他何時消失、人在哪裡。法務部去年希望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2條,強制被告到庭聆判,因未獲立委採認,導致防逃機制漏了個大洞。

去年7月,立法院通過防逃機制修正案,新增電子腳鐐、沒收護照、限制住居等處分,法院若認為有必要,「得」命被告到庭聆判,但實務上,最高法院幾乎不開庭,自然無從要求林正二到庭聆判,該法形同具文。

再加上沒人知道林正二究竟何時消失,甚至可能在二審判決後人就逃匿了,法院從未掌握其動向,使得整個防逃機制破綻百出;而棄保潛逃罪又卡在行政院,遲遲未審查通過,淪為遭重判的被告「想逃就逃」,司法機關談防逃談了多年,制度面可說依然破洞處處。

法界人士說,即便法院想要求被告到庭聆判,但也只限於「停止羈押」的被告,換言之,如果被告從未被羈押過,法院也不能強制他來聆判。

根據德、日、美的立法例,只要一審判決有罪,就可裁定羈押,法務部去年仿此推動修法,希望能把刑訴法第312條修為「宣示判決時,被告『應』到庭,法院宣示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之罪時,應依職權或檢察官聲請重新審查被告有無羈押或為其他適當替代處分之必要」,以防被告逃匿規避刑責。

換言之,一審已認定犯罪事實,法官如果宣判2年徒刑以上之罪時,就應命被告到庭聆判,審酌有無羈押必要,減少落跑機會,可惜此一法制未在立法院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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