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新制重罰/再犯致死 可處無期徒刑
台中市大雅區昨日凌晨發生一起死亡車禍。(記者歐素美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去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案」,明定曾犯酒駕、毒駕案件者,若於5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若致人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據了解,刑法第185條之3原條文僅規定酒駕、毒駕行為處2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及酒駕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人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條文中對累犯者並未訂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法務部統計,近3年來,國內酒駕肇事被判刑確定案件數,雖呈現微幅下降趨勢,但酒駕累犯比率卻不斷上升,2016年時,累犯比率僅24.3%,到2018年已成長至31.1%,顯示有高比率酒駕者不畏刑罰、一犯再犯。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09年至2017年間,因酒後駕車導致受傷或死亡人數,平均每年高達1萬餘人,其中每年平均死亡人數約200餘人,造成許多家庭重大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