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檢察審查會 空聞樓梯響

法務部推出「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盼在各地方法院設立「國民檢察審查會」,讓人民檢視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但司法院不願審查會設在地院,迄目前此制推展不易。(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楊國文/台北報導〕面對沒有告訴人(如貪污案)而獲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法務部推出「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希望在各地方法院設立「國民檢察審查會」,讓人民檢視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減少黑箱疑慮,不過司法院不願審查會設在地院,迄目前此制推展不易。
有告訴人的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若不服,可聲請高檢署再議,若再不服,可聲請交付法院審判。但沒有告訴人的不起訴案,即使檢察官應依職權向上級聲請再議,但案件仍在檢察體系內,難免引來官官相護質疑。
法務部為此引進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制定草案,也期望依照日制把審查會設在各地院。法務部解釋,考量國民檢察審查會性質為外部監督機制,設在法院才能讓審查決定具公信力;且司法院推行國民法官制度,各地院已建立國民法官名冊,審查員名冊可通用,毋庸再行建置,節省司法資源。
法務部坦言,目前難題在於司法院不贊成國民檢察審查會設於地院,只能研議朝向國民檢察審查會為「獨立機關」方向設置,受理並審查所管轄區域內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案件,期能確保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及公信力。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前法務部參事何俊英表示,對引進國民檢察審查會持樂觀其成看法,且設立外部機構才能達到透明、監督的目的。不過,這類不起訴案件為數不少,應設門檻、標準,否則若案件太多,達不到預期效果,將減損良法美意。
執業律師林曜辰也贊成成立類似的公正單位,不過他也表示,如果由法官來審查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案件,將來若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是否會有「球員兼裁判」疑慮?林曜辰認為應設立機制和標準,來篩選出接受審查的不起訴處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