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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債權 簽約可將老闆納入保證人

林姓女設計師,拿著判決書說,因為民法契約的問題,她無法針對店家老闆假扣押,只能針對公司,但她聽說目前公司打算脫產,她求助無門。(記者王捷攝)

林姓女設計師,拿著判決書說,因為民法契約的問題,她無法針對店家老闆假扣押,只能針對公司,但她聽說目前公司打算脫產,她求助無門。(記者王捷攝)

2020/05/20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林姓女設計師替拉麵店裝潢,對方卻積欠百萬尾款,林女當初沒將公司老闆納入保證人,只能對拉麵店做假扣押、假執行。律師洪銘憲建議,簽約前應將公司負責人納入保證人,若遇到這種求助無門的情況,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如有人移動拉麵店內設備,甚至將整間店盤讓,都違反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可報警並提供證明,但林女須派人自己盯著,屬民法規定的自助行為。

律師建議可採第三方支付

洪銘憲說,現在很多銀行都有「履行契約保險」,屬於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承攬工程的裝潢公司或有裝潢需求的店家,在保險期間內,若其中一方不履行工程契約造成損失,那麼保險公司依照原工程契約完工,並對買保險者負擔賠償責任,這麼做雖然保險,但成本也跟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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