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法界︰非完全喪失辨識力 二審有機會翻盤
殺警案,法界認為 二審有機會翻盤。(資料照)
〔記者林宜樟、黃良傑/綜合報導〕高雄罹患思覺失調症的沈姓男子涉嫌對女鄰居露下體及襲胸,高雄地院認定沈男犯案時發病,但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對他判刑;鄭姓男子刺殺鐵路警察案,嘉義地方法院則認定鄭嫌行為時思覺失調症發作,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鄭嫌無罪,但嘉義地檢署公布的論告書提及,「本件鑑定人亦肯認被告行為時的控制能力只是減損,而非完全喪失」;嘉義律師嚴庚辰表示,鑑定報告並未證明被告完全喪失行為辨識能力,此案二審有機會翻盤。
嘉義地檢署上網公布殺警案論告書,強調鄭嫌行凶時若因思覺失調症發作,仍具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只是因為放任自己情緒發洩而傷害別人。
論告書指出,鄭嫌案發當天(含案發當下)雖具有被害妄想,但仍具有一般普通人之邏輯思考能力,亦同時具有基本人性。
論告書載述,鄭嫌基於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案發後亦有故意說謊誇大、表現低落以誤導他人判斷之可能,本案鑑定人亦認為鄭嫌行為時的控制能力只是減損,而非完全喪失。
嚴庚辰則表示,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而鑑定報告不敢說被告完全喪失辨識能力,但一審判決無罪,這是法官個人裁判認定。
嚴庚辰指出,檢察官在二審時可提出要求第2家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報告,讓法官進行參酌;他也認為,一審鑑定人已提及鄭嫌行為控制能力只是減損,而非完全喪失,二審法官甚至可不用再請其他醫療機構另做鑑定,一審的無罪判決直接翻盤,也不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