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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2任麟洛鄉長貪污 公懲會判撤職

2020/03/13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縣麟洛鄉前、後任鄉長李新煌和蔡志和,利用職務機會分別收受承包工程廠商兩百餘萬、四百餘萬元賄款,被屏東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一審屏東地院雖尚未判決,但監察院認為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公懲會審理後認定事證明確,日前判兩人撤職,且李新煌停用兩年、蔡志和三年。

彈劾文指出,李新煌擔任麟洛鄉第十五、十六屆鄉長時,蔡志和原是機要秘書,後接替他出馬競選,當選第十七屆鄉長。兩人任內辦理步道、景觀、自行車道等五起工程案,金額高達九千萬元,不少營造商搶標。兩人收受不等賄賂,以限制性招標或降低標金等方式護航特定廠商得標,並確保請款及驗收順利,提高廠商獲利,且多以現金收賄,地點甚至在辦公室、自家。

屏檢偵辦以貪污罪起訴兩人,四名廠商到案承認行賄,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李、蔡兩人也承認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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