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規/鐵皮屋等6危險火場 消防員可免進入
去年台中2名消防員在無人待救火場中殉職,讓各界關注消防法規修法進度。(圖為消防演訓,資料照)
確認無人待救 就不必冒險搶進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去年10月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消防員在火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消防署近日已擬出具體認定標準,除列出「進入有倒塌之虞之建物」等6大類「危險性救災行動」外,也規定搶救人員遇到閃燃前兆等危急狀況,可不待命令採取撤離行動。
消防署近日預告「危險性救災行動標準草案」,條文也首度將母法「消防法」所稱「無人命危害之虞」訂出兩個明確定義,一為「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二是「受災民眾已明顯死亡」。
消防署預告 危險性救災草案
至於如何確認有無人命待援,消防署說明,先由現場人員判斷災情已受控制、不會繼續擴大,並經住戶、公共場所業主表示已無民眾需要救援或疏散;符合此條件後,各級搶救人員即可行使退避權,不必冒險進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草案具體列出的6類「危險性救災行動」,分別是「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印刷電路板(PCB)製造場所」、「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及「其他經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草案明定,若現場符合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的標準,得改採其他合宜搶救作為。此外,搶救人員遇到閃燃前兆、建物倒塌等危急狀況,不待現場指揮官下令就可撤離。
去年台中2名消防員在無人待救火場中殉職,讓各界關注相關修法進度,內政部官員表示,此一草案將在完成法定預告期及相關法制程序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