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單車死亡 單車未開燈騎士判7月
2019/12/10 05:3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蔣姓男子去年十二月傍晚騎腳踏車返家,途中被酒駕蘇姓騎士追撞,雙方均倒地受傷,但蘇五天後傷重不治,高雄高分院認為蔣車未裝反光標誌有疏失,判決有期徒刑七月定讞。
檢方調查蘇酒後騎車,又未注意車前狀況,認定涉嫌公共危險罪,但因他死亡,依法處分不起訴。至於蔣嫌涉案部分,則因夜間騎腳踏車,未裝置燈光、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提醒後方車輛注意,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認定蘇酒精濃度過量駕駛機車,又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距離,為肇事主因,但蔣夜間騎腳踏車未開燈則為肇事次因。法官審酌兩造肇禍原因,及蔣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