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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明文禁任律師 法部:檢察官都知道不能做

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擔任檢察官期間,竟亮出名號替胞妹辯護。(資料照)

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擔任檢察官期間,竟亮出名號替胞妹辯護。(資料照)

2019/12/0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官地位神聖,稍有偏差就可能引來訾議,遇到親友求助法律問題時須謹言慎行,又不能過度切割。「法官倫理規範」明文禁止法官執行律師職務,「檢察官倫理規範」則僅有「維護職位榮譽」等抽象字眼,界線模糊,很容易越界。

具有專業背景的司法官,經常是親友諮詢法律意見的第一人選,但界線該如何拿捏,沒有一個準則;而同為司法官的法官與檢察官因分屬司法院與法務部,依循的倫理規範各有不同。

「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等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非同住的家庭成員,則應告知他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明確指出法官只能替特定親屬提供法律意見,其他親友須另尋協助。

「檢察官倫理規範」只有第五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可擴大解釋為檢察官不得從事律師業務,至於是否能提供法律意見,只能看各檢察機關、檢評會、檢審會如何詮釋「謹言慎行」四字。

法務部指出,兩規範雖然主管機關不同,但目的殊途同歸,都是為了要維持司法官的公正地位,就算未明文寫出禁任律師,檢察官也知道不能做;至於是否比照「法官法」明確規範,法務部表示可參考,但若透過解釋就可達成,也不一定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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