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法 論 法/夫外遇責任較大 妻訴離才公平
偷腥毆妻示意圖
新竹吳男自己外遇,卻訴請休妻,而被元配反將一軍,法官不准吳男休妻,但同意元配陳女休夫;夫妻婚姻破裂除了雙方同意,登記離婚,另一途只能上法院打官司,民法第1052條列舉10項離婚條件,夫妻之一方符合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同條也規定,除10項離婚條件以外,夫妻一方另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另一方得請求離婚。
我國的離婚訴訟帶有「有責主義」的色彩,所以,若婚姻破裂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而當夫妻雙方均有責時,僅准責任較輕之一方請求離婚,才符合公平原則。
至於夫妻分別訴請離婚,法官會考量哪方責任比較大的原因,則是根據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時,如果夫妻雙方均需負責,應比較、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的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因此得訴請離婚者,應係可歸責較小一方才能提起,而非主觀上認為婚姻已生破綻的一方。(記者蔡彰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