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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狼師「從重量刑 才有嚇阻效用」

法界表示,狼師往往利用權勢或哄騙方式,殘害女學生身心靈,行徑可惡,應被重判。(示意圖)

法界表示,狼師往往利用權勢或哄騙方式,殘害女學生身心靈,行徑可惡,應被重判。(示意圖)

2019/07/07 05:3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又見狼師對多名女童下手,法界表示,狼師往往利用權勢或哄騙方式,殘害女學生身心靈,行徑可惡,應被重判,除了法官審理採「一罪一罰」論罪,再加上性侵未滿14歲者可處7年以上之刑,僅對未成年犯強制猥褻,最重也可判至10年之刑來看,只要能下重手懲處犯案多起的狼師,最後判刑10多年以上或逾20年,都是非常可能的事。

刑法第222條「強制性交罪」規定,性侵未滿14歲男女,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4之1條的「強制猥褻罪」也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猥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都是20年。

律師黃祿芳表示,老師如利用與學生間是受其監督上對下的權勢關係,迫使學生不得不從,對學生性交或猥褻,縱使形式上未違背學生意願,或學生未明示拒絕,仍觸犯利用權勢性交罪,最重可判刑5年、利用權勢猥褻罪最重判3年。

若學生表達不願意,推拒或說「不要」,就犯下強制性交罪,刑度從7年以上起跳,犯強制猥褻罪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祿芳認為,校園性侵猥褻案一再發生,法官應從重量刑,才有嚇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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