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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橋案/黃瑞華法官︰只審酌非自殺 不周延

承審后豐大橋殺人案的最高法院受命法官黃瑞華。(記者項程鎮攝)

承審后豐大橋殺人案的最高法院受命法官黃瑞華。(記者項程鎮攝)

2018/02/08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承審后豐大橋殺人案的最高法院受命法官黃瑞華昨天受訪指出,當事人死亡原因主要有3種情形,可能是自殺、他殺或意外,當然也可能是過失致死,但台中高分院只審酌本案非自殺,就認定本案是他殺,並不周延。

黃瑞華表示,最高法院對於下級審的法律見解,本來就有監督和指導功能,如果案情很清楚,其實2、3審間對再審案不應多次來回懸而未結,這樣不但耗費時日,也會對證據維護和司法信任度造成危害,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為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因此合議庭決定,除准予再審,同時宣告聲請再審和提起抗告的被告王淇政、洪世緯的刑罰停止執行。

黃瑞華指出,為了完整呈現本案自為裁定的理由和意見,光是裁定書就寫了55頁,顯示要准予再審,須花費更多心力,她強調,雖然未來台中高分院的再審結果還不知道,本案也未必是冤案,但萬一是冤案,可能還有冤賠問題,不過這些都不是目前本案審理的重點,本案只是最高法院合議庭已合理相信相關疑點,足以動搖原先有罪確定判決,因此要求2審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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