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有新法可治 判10年還可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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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國北京法院將44名投入詐騙集團的台灣人重判,相對於我國判決詐騙犯的刑度,低於中國司法單位;法務部昨天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完成修法,法院對詐團首謀還可依組織犯罪判處最重10年之刑,以及宣告強制工作3年,最高可再延長至4年半,只要善用這些法律利器,應可對詐欺集團達到重懲嚇阻之效。
法務部統計,我國電信詐騙案件數居高不下,2011年至去年10月,全台有4萬9000人遭起訴,3萬4000人遭判刑定讞,但其中2萬9000人只被判刑6月以下或拘役,遭判5年以上徒刑者只有8人。法官分析,集團主謀多隱身幕後,被查獲者以車手、共犯居多,大多是年輕人、無前科,有的還是學生,落網後承認犯行,因而會被法院認定惡性不大獲輕判,印象中還沒有宣告強制工作的案例。
法務部指出,實務上量刑若過輕,無法產生嚇阻作用,除了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電信詐欺首腦最重可判刑7年,還可依1罪1罰規定論處。此外,要證明電信詐欺集團具持續性或牟利性等要件不難,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以懲罰,首謀可判3年至10年之刑,該法年初修正後,還把電信詐欺被告納入可宣告強制工作對象;相關官員說:「多數被告不怕判刑,最怕的是強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