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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證據齊全 台灣不會輕縱詐騙

跨國詐騙嫌犯在馬來西亞被逮時,全都蒙著頭,沒臉見人。
(資料照,記者黃建華翻攝)

跨國詐騙嫌犯在馬來西亞被逮時,全都蒙著頭,沒臉見人。 (資料照,記者黃建華翻攝)

2017/07/28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雄地院將境外遣返回台的詐騙集團幹部重判6年徒刑,法務部昨表示,外界誤解台嫌抓回台灣會輕縱,事實上有些台嫌回台未獲重判,主要是因相關證據不足;本次法官證認兩名被告是集團核心,施以重刑伺候,顯示我國司法「嚴懲詐騙」的決心。

此外,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我方希望台嫌遣返回台,並非包庇國人在外國犯罪,而是依法擁有司法管轄權,應讓台嫌回台就審,由我國法院審判。

台人境外犯罪 我本就有管轄權

陳明堂指出,跨國電信詐騙案屬於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根據刑法第5條的司法管轄權規定,我方對台嫌涉犯跨國電信詐騙案擁有管轄權。

對於部分台嫌因證據不足無法重判,法務部表示,由於我方法院審理較嚴謹,但檢警等司法機關又不便出境調查,因此法務部才希望兩岸能共同打擊犯罪,交換相關卷證資料,才能徹底打擊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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