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無直接證據指陳男犯案
2017/06/20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對警方指在綑綁被害人的束帶上,採獲陳男的DNA,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說明,陳男辯稱他有在賣束帶,束帶可能是他賣出去的(指雙手有接觸到束帶)。法官認為,束帶上有陳男DNA,尚不足證明是他帶到現場犯案,這點須進一步證明,如陳男確實犯嫌重大,檢警應提出其他更直接的事證來說服法官(如被害人身上有無陳男DNA)。
郭貞秀表示,受理法官指陳男經法官訊問後,否認強制性交與強盜罪犯行。法官認為,被害人指述及物證指向的犯罪行為人是誰,仍不明確,難認上述證據與此案有關聯性,且葉姓共犯的指證未經詰問,指證的真實性值得懷疑,不能作為陳男有犯罪嫌疑的唯一證據,依檢察官提出的聲請內容,尚無證據證明陳男犯嫌重大,且無事實,也無相當理由可認陳男與葉姓共犯或其他證人有串證之虞,因此駁回檢方聲押,當庭釋回陳男。
此案在台南高分院受理檢方抗告後認為,陳男就本案重要事項,與葉姓共犯供述情節存有差異,檢察官尚須傳喚相關證人調查證據,因此撤銷發回台南地院再審理。
台南地院表示,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後,台南地院通知6月12日開庭,當天律師有到,但被告陳男未到,當庭定6月23日開庭,不過因陳男已身亡,當天不會開庭,會另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