慾火難耐「情可憫恕」 性侵竟減刑
台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童男3年4月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童男年輕氣盛,未能克制情慾而犯罪,又已賠償對方30萬元,以「情堪可憫恕」給予減刑,改為輕判2年徒刑。(記者張瑞楨攝)
輕判為2年徒刑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女大生小芳(化名)邀童姓男大生到外婆家吃消夜,因下大雨暫留童男,小芳事後卻提告童男伺機性侵,法院審理時,童男辯稱是兩情相悅,「她舒服的淫叫」,台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童男3年4月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童男年輕氣盛,未能克制情慾而犯罪,又已賠償對方30萬元,以「情堪可憫恕」給予減刑,改為輕判2年徒刑。
男稱當時兩情相悅
判決書指出,小芳求學時住在外婆家,前年5月某晚,邀童男吃消夜討論功課,因下起大雨,小芳暫留童男在外婆家,等雨停再離去,翌日凌晨1時許,小芳累得睡著,童男伺機性侵,台中地院審理時,童男宣稱兩情相悅,小芳當時清醒且「舒服的淫叫」,可能是事後反悔懊惱,才會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認為,案發後,童男傳簡訊向小芳道歉,「我知道對妳做這種事是不對的」,小芳也傳訊息責罵他:「趁我睡到不省人事時侵犯我」,小芳還告訴朋友「一度想去死」、「我是驚醒的」,足以證明小芳熟睡時受害,依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4月徒刑。
已賠償30萬元
童男不服上訴,堅稱是兩情相悅,但已賠償小芳30萬元和解,台中高分院認為,上述辯詞仍不足以採信,依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係為最輕3年、最重10年之罪,不過,2人是同學,童男暫留小芳住處,「竟因年輕氣盛,未能克制情慾」而犯案,事後已賠錢和解,判最輕3年徒刑,還是有過重之嫌。
二審認為,童男尚有「情堪可憫恕」之處,據此輕判2年徒刑,至於童男聲請緩刑部分,他在這起刑案發生前不久,因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5年內又再犯刑案,依法不能宣告緩刑,判決確定後,須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