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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毒犯出人命 警沒過失 2審改判無罪

當時余政興騎乘的機車撞上護欄後支離破碎,現場一片凌亂。(資料照)

當時余政興騎乘的機車撞上護欄後支離破碎,現場一片凌亂。(資料照)

2017/04/22 06:00

〔記者楊國文、鄭淑婷/綜合報導〕桃園市警局保安大隊警員陳風烈,8年前開警車追捕騎機車逃逸的毒犯余政興,余嫌拒捕,自撞水泥護欄受傷,後座女子黃雅雯彈飛喪生。一審認定陳風烈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捕過程違反比例原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半年;高等法院昨認定,余嫌不停車而失控肇事,陳風烈依法追捕,無過失,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基層員警大讚法官

基層員警在臉書社團「警察之友會」,幾乎一面倒地留言,大讚「法官有擔當」、「終於有人支持基層警察」、「判無罪是鼓勵警察認真抓賊」。

毒犯拒檢飛車自撞

判決指出,45歲的陳風烈,2009年12月27日下午,和3名同事巡邏停等紅燈時,發現余政興騎機車載黃雅雯,機車違規超越停等線,陳等人示意余嫌受檢,但余加速逃逸。

陳風烈鳴笛追1公里後,余突轉入產業道路,黃女也沿途丟出一小包海洛因,又脫下安全帽扔向警車車頭,余高速蛇行逃逸,在一處彎道撞上水泥護欄,余嫌和黃女彈飛,黃女頭部重創死亡。余嫌指稱陳員開警車撞他機車車尾,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陳員起訴。

審理時,陳風烈否認有過失,表示是余男的機車先撞上水泥護欄,才回彈撞上警車,車禍和黃女的死均與他無關。

一審認警過失判刑

桃園地院認為,追捕嫌犯過程,應採取「危險最小的追蹤方式」,以降低安全危害,當時余男等人逃進寬度4至6公尺的產業道路後,警車追捕僅距離機車3至4公尺,未保持安全距離,違反比例原則,認定陳員有過失,判他半年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陳不服,上訴主張應無罪。

高院認為,陳風烈起初因余嫌交通違規逃逸而追逐對方,但黃女沿途丟棄海洛因、以安全帽砸警車的舉動,使全案已提升至刑事犯罪偵查;且余故意選產業道路逃逸,又故意蛇行阻擋警車超越,陳員駕駛警車在後跟追並鳴放警笛,多次要求余嫌停車,過程中也無故意碰撞余的機車,或逼車等妨害余男駕駛行為,認定是余不停車而失控肇事,並非警車撞擊機車所致。

高院指,陳員追緝行為和過程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加上交通事故兩次鑑定都確認余男先自撞水泥護欄,再彈撞警車,與陳員無關,改判他無罪。余男涉過失致死罪,已獲判10月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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