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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PO馬汀鞋產品照搞代購 不算違法

2016/12/06 06:00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呂姓女子經營蝦皮拍賣網站,替人代購英國知名品牌「Dr. Martens」鞋品,她應客人要求,引用台灣代理商產品照片上傳至自己帳號,被代理商控告違反《著作權法》;士林地檢署認為,單純拍攝產品的照片不具原創性,處分不起訴。

照片不具原創性

檢察官指出,《著作權法》保護「具原創性」作品,攝影著作的原創性,取決於被攝影像選擇、觀景窗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快門速度之掌控、景深判斷等技術,而呂女引用的照片僅是單純產品實物照片,難認有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檢認定不受著作權保護

檢察官指出,商品若由模特兒穿戴,或背景特別安排、布置,經過拍攝者設計過的照片,就受《著作權法》保護。另外,部落客撰寫「開箱文」搭配的實物照片,因圖文視為整體創作,未經同意引用照片也會觸法。

去年12月15日,呂女從不詳網站上下載代理商王姓男子拍攝的鞋子照片3張,上傳到自己經營的蝦皮帳號,王男認為著作財產權受侵害提告。呂女辯稱,不是刻意盜圖,因「Dr. Martens」鞋品款式很多,客人指定要買特定鞋款,她才上網尋找照片供客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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