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眼窺視鄰女 沒工具不起訴
男子偷窺鄰居示意圖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謝姓男子見時值雙十年華的女鄰居「小萍」頗有姿色,每每從小萍家門口經過時,會從門上的貓眼往屋內窺視,有時還將耳朵貼靠門上偷聽屋內動靜,小萍發現後氣得提告。士林地檢署認為謝男未使用工具,不符刑法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處分不起訴。
耳朵貼門聽動靜
處分書指出,26歲謝男與小萍是新北市同棟公寓鄰居,今年7月間,謝男多次從小萍住所大門上設置的貓眼往屋內偷窺,並將耳朵貼附在大門上偷聽小萍談話;小萍報警,控告謝男涉嫌妨害秘密罪,警方製作筆錄後將案件移送法辦。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認為,謝男是用眼睛和耳朵,而非利用工具或設備,不符合該法規定要件,故未傳喚2人到庭補陳述,直接處分不起訴。
律師余信達表示,謝男雖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從貓眼若能看到臥室、浴室、廁所或更衣室等處,足以妨害小萍隱私,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最重可處6000元罰鍰;此外,小萍可在事發2年期限內,循民事途徑主張隱私受到侵害,向謝男提起民事訴訟求償。